![]() 房屋買賣糾紛問題解答問:買方因房價下跌,在簽訂認購協議后,不愿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答:因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故不能強制要求雙方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開發商可根據認購協議的約定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問:預售合同無效后,貸款合同如何處理? 答:商品房預售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貸款合同應一并予以解除。 問:2021年6、7月份銀行政策變化后,導致銀行貸款審批及放款時間變長,出賣人能否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答: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進行判定。若案涉合同約定了最終的付款期限,則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解除合同;若案涉合同未約定最終的付款期限,而是約定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則出賣人不能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問:買方因不具備購房資格,能否要求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款項? 答:若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導致認購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簽訂認購協議時具備購房資格,而后因政策變更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一種是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前一種情況因政策原因造成,并不歸責于協議雙方,故應全額退還。但后一種情況,買受人作為商品房的購買人,有保證自己具有購房資格的義務,因此,是否退還全部款項應根據認購協議的約定予以處理。 問: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違約無法繼續履行,若存在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是否應當支持? 答:房屋價格上漲的溢價訴訟屬于合同履行可得利益損失,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被解除,違約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買受人主張因房屋價值上漲給其造成的損失,應予以支持。 問:購買商品房時一并簽訂了精裝修合同,收房時發現裝修存在質量問題,能否單獨解除裝修合同? 答:在開發商指定裝修公司的情況下,買受人在簽訂裝修合同時其實是沒有選擇權的,故雖然買受人是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但應視為開發商委托裝修公司進行裝修,故裝修合同的合同義務由開發商承擔,即裝修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應作為一個整體對待,不能單獨解除。 問:還建房屋買賣合同買賣的是小產權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答:所謂還建房,通常系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還建而來,因還建后房屋的土地性質已依法轉化為國有劃撥用地,并非村集體土地,故不能因為還建房不能辦理產權證而認定還建房買賣合同無效。 問:若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處分房產并不知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受人如何維權? 答: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其他所有權人的同意,從而未能取得完整的房產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若買受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是繼續履行合同,則法院應予以釋明,告知買受人變更訴訟請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