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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靈活就業的怎么交公積金武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公積金條件 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1年以上參保繳費記錄、個人銀行I類借記卡等資料向各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各分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本市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沿用原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每個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武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公積金金額怎么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當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以按月或按季等方式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年度一年調整一次。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時應當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自愿繳存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已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目前在靈活就業窗口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由職業人員。 第三條 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行流動性風險控制、單獨核算的運作原則。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審核等業務,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各分中心”)負責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負責辦理。 第二章 繳存和提取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1年以上參保繳費記錄、個人銀行I類借記卡等資料向各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各分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本市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沿用原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每個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武漢公積金中心當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以按月或按季等方式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年度一年調整一次。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時應當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自愿繳存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封存。封存后再續繳的,需辦理啟封手續,同時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繳存啟封月份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信息變更、轉移等業務辦理,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 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轉入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靈活就業人員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不超過利息額10%的補貼。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進入單位就業,且單位統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手續,轉移后沿用原有自愿繳存個人公積金賬戶,并按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同時,靈活就業人員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簽訂的協議自動解除。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參照我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政策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后,賬戶自動封存并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提取限額不超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在單位就業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辦理提取時按現行政策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自辦理銷戶提取之日起滿3個月后方可再次辦理自愿繳存登記手續。 第三章 個人貸款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認定標準為: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無住房信息,或者查詢的房屋信息與擬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所購房屋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無貸款記錄,認定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條件: (一)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二)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時間超過12個月,且在貸款申請前的6個月內須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武漢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并符合武漢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四)靈活就業人員及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無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五)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以內,首付款金額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 (六)同意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或者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 (七)《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可貸額度: 靈活就業人員的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2.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3.不得高于按照個人自愿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日均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個人自愿繳存者日均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
靈活就業人員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三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靈活就業人員的日均繳存余額計算方法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日繳存余額之和除以統計期間天數所計算出的每天繳存余額的平均值。其中:統計期間天數指從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至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日的上月底期間的總天數。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超過繳存余額一定比例時,武漢公積金中心可對上述計算公式中的貸款倍數進行適當調整,以防范流動性不足風險。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配偶如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貸款條件,可合并計算可貸額度,但合并計算后的可貸額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流程等均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期間,應當繼續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本人在貸款申請前月繳存額的6倍。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委托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結清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留存余額可用于一次性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不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期3年,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附件2: 關于《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將《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起草《征求意見稿》的必要性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在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制定了本《征求意見稿》,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起草《征求意見稿》的依據 本次制定《征求意見稿》,主要根據《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兩個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漢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實際,在梳理歷年相關貸款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廣西、廣州、深圳、常州等兄弟省市公積金中心的做法,擬定了本《征求意見稿》。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現就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是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定義和范圍。《征求意見稿》明確為: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已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目前在靈活就業窗口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由職業人員,特別強調了目前要在社保靈活就業窗口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由職業人員,覆蓋群體相對較廣。 二是關于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必須執行我市現行的“限高保低”繳存政策,以避免突擊繳存、大額繳存等現象。 三是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的自愿繳存和所在單位強制繳存角色互換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先前由所在單位強制繳存的,失業后可自愿繳存;先前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愿繳存的,進入單位工作后須由所在單位強制繳存。 四是靈活就業人員的提取政策適度放寬了。《征求意見稿》強調,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后,賬戶自動封存并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即:可通過銷戶提取的方式退出自愿繳存。 五是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較為嚴格。《征求意見稿》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只有購買首套自住房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套房”和辦理“商轉公”業務均不能申請貸款,強化了“剛需購房”才支持的本義。 六是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個人貸款的條件很明晰。《征求意見稿》直接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的七個條件。 七是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時可貸額度計算公式有所變化。在計算公式中引入了“日均繳存余額”的概念,“日均繳存余額”的大小對可貸額度有直接影響。 八是強調了靈活就業人員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必須履行繳存義務,且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本人在貸款申請前月繳存額的6倍。 特此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