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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市司法局、武漢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對社會公布《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記者獲悉,《辦法(征求意見稿)》不僅明確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責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規定生活垃圾分類具體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智慧化管理制度、建立獎懲結合的管理機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武漢“環衛工人節”勞動技能競賽垃圾分類限時賽環節,選手正在對混裝垃圾進行正確投放 見習記者范佳昕 攝(資料圖片) 2017年3月,武漢市被列為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46個重點城市之一,并要求推動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2017年12月,武漢市制發《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2018年,生活垃圾分類已在武漢逐步展開。 據統計,2018年,武漢生活垃圾清運量約平均11800噸/天。2019年以來,武漢生活垃圾清運量平均已達到13300噸/天。目前,傳統的“全收集、全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運輸和處理的被動模式越來越不能妥善解決生活垃圾問題。因此,只有轉變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解決全市生活垃圾處理所面臨的難題。 記者了解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為制定依據,主要包含管理體制、分類類別、分類投放主體與要求、分類收運管理、分類收運責任、分類處置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系統的社會工程,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管理環節眾多,過程復雜。為此,《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同時明確教育、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市場監管、商務部門、供銷社,以及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職責。 此外,《辦法(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垃圾分類類別,運用“大分流、細分類”的推進策略,引導市民將武漢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大類,并強調分類投放后的分類收運。 《辦法(征求意見稿)》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智慧化管理制度,鼓勵推行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與商務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我們希望通過立法引導武漢市民追趕生活垃圾分類新時尚,讓城市越來越干凈亮麗。”武漢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說道。 目前,《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眾可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武漢市司法局郵箱。 郵箱:WHFZBZQ@126.com
武漢居民將垃圾打包后扔進對應垃圾桶。見習記者胡萍 攝(資料圖片) 鏈接—— 1、點擊查看《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2、《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摘錄 第九條【分類類別】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泡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經污染且適宜回收循環利用的物質,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易腐垃圾/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物質,包括: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和酒樓等產生的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以及居民家庭產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盆栽殘枝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對分類責任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的,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地點貯存或收運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類臺賬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對分類收運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不遵守分類處置規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對處置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處置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