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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男,46歲,個體戶。許某,女,浴足城女技師。周某于2020年5月在許某工作的浴足城與其認識后,互加微信好友,并聊天曖昧。
7月29日晚,周某酒后又到浴足城消費時,提出想帶許某出去喝酒吃夜宵,后許某以上班時間出去要“買鐘”為由,拒絕周某的邀請。周某隨即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給許某,讓其請假外出。
不久后,二人來到燒烤店,吃燒烤喝酒。期間,許某因大量飲酒后導致醉酒。隨后,周某將醉酒后的許某,帶至附近酒店開房,并發生了性關系。次日許某酒醒后,報警聲稱被周某強奸。經兩次補充偵查后,檢方以強奸罪對周某追責。
周某到案后提出以下觀點認為其不構成強奸:
1、周某提出想讓許某陪其出去吃夜宵喝酒時,就第一時間支付了2千元,而按許某所說“買鐘”費用只需幾百,剩余部分就應當系“嫖資”;
2、許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一個男人花費大價錢“買鐘”與其出去,就是想與其發生性關系,而許某沒有拒絕,即代表同意;
3、沒有證據證明許某當時是醉酒的。
許某的自述:
當晚,周某提出想與我吃夜宵后,我告訴其,上班時間不能外出,否則要按每小時80元支付給老板“買鐘”后才能提前下班。其表示愿意花錢幫我“買鐘”,隨后其轉帳給我2千元,我說不用那么多,其明確表示是打賞我的,并沒有說是與我發生性關系的條件。
吃燒烤時,其不停與我喝酒,我酒量不好,所以很快就醉酒。結賬時,我明確提出我要回家的。其表示同意,我還將家庭住址發了定位給周其。但其還是把我帶到酒店,將我強奸。醒來發現被強奸后,我就報警了。(來源:長春法院)
以案說法:
對于強奸罪的認知,很多人都停留在“強”字上。即女方有反抗才視為強奸,其實這是錯誤的認知,這是極其危險的。
在司法實踐中,趁女方因醉酒后處于不能抗拒、不會抗拒、不知抗拒時,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其實就已經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即構成強奸罪。
本案綜合現場監控、查看手機記錄和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等,得出了以下結論:
1、吃燒烤時,許某曾將家庭住址發送過給周某,并又發送信息給其合租同事陳某稱“一會下來接我”。
2、經調查得知,許某當晚喝了4兩白酒和3瓶啤酒,據網約車司機、宵夜店老板描述,當時許某已呈醉酒昏睡狀態。
3、綜合酒店監控視頻和前臺工作人員描述,當時許某系由周某攙扶至酒店大堂的,后又被周某背進房間的。
4、現有證據未能證明許某同意以2千元為條件與周某發生性關系的。
也就是說,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周某是趁許某醉酒后,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暫未有證據支持事前許某是同意的。即代表二人之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情況下進行的,故周某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據此,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實,在實踐中,即便女方事前是同意的,可由于各種原因,女方又不同意了,這個時候男方也應當尊重女方的性自由決定權,不能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否則構成強奸。
舉個例子,張三與失足女約定嫖娼后,失足女要求張三使用安全套,但張三不愿意,并強行與失足女發生了性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因張三違背了女方的意志,故構成強奸。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規定每位婦女都享有性自主權,婦女的合法權益,并不會因婦女的職業和身份而改變,而且是不容侵犯的,否則將以強奸罪追責。因此,大家務必要做到尊重女性,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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