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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現象屢見不鮮,那么加名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是婚內財產約定還是贈與,原產權人能否反悔要求撤銷呢? 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案例。小天與小美都是蕭山新塘街道人,經朋友介紹兩人在2016年結為夫妻,小天在婚前個人全款在蕭山城區購買房屋一套,因為是期房,產權證要在婚后才能辦理下來。 那么該房產到底應該怎么分呢? 法院認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而因為女方享有99%的份額,因此,將該房屋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產現值的1%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號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房屋產權于婚后登記在該方名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產權于婚后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浙江湘湖律師事務所樓敏律師點評: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購房,即使房產證于婚后辦理下來,也是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內對房產進行了處分,實質上是婚內的房產贈與行為,并且完成了登記手續,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該房產未約定份額的,那么在離婚時雙方一般是等額分割。而雙方又對該房產的所有權約定了份額,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律師建議: 從這個案子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到,夫妻雙方之間的協議是非常重要的,男方當時的一個決定,導致他損失的就是上百萬的錢。感情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價值,但是我們有必要認識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再理性作出自己的決定,不至于讓自己后悔。 你對此事怎么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