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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是什么霸王條款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霸王條款’的特點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責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目前,“霸王條款”存在于各行各業,比如在一些店鋪會以通知、告知、宣傳單、告示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交易規則或用戶協議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實際上,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排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就可以視為“霸王條款”,其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然而,因為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使得這些“霸王條款”大行其道。“現實中,部分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交易發生前已經給予提示,或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認倒霉。其實這類條款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誤認為這些條款具備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肆意妄為。”。 多名受訪者也表示,因為整個維權過程較為漫長,維權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條款”也不會去維權,只能默默忍受。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分析認為,因為“霸王條款”是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而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不能修改,只能選擇接受或離開,沒有第三種選擇。消費者在無奈的情況下,一般都會被動接受對方強加給自己的不合理條款。 “如下載應用軟件時出現的格式條款,不僅篇幅較長,行文也晦澀難懂,此時消費者只能點擊同意,如不同意,則無法使用軟件,這就相當于消費者接受了條款中所有不公平規定,已經遭受到‘霸王條款’的侵害。”經營者設置“霸王條款”的違法成本很低,即便受到有關部門查處,其受到的懲罰也較輕,這是“霸王條款”橫行的主要原因。 建議,監管部門須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責令改正,并依法懲處。同時,消費者在遇到“霸王條款”時,應該及時站出來說“不”,敢于維權。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消費者作為相對弱勢方,可以主張“霸王條款”內容無效或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無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可以向消協尋求幫助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霸王條款’侵犯的是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如果侵權較為嚴重,又針對不特定主體,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組織也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解決。”吳景明說。 吳景明認為,我國法律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制已經比較健全,特別是民法典生效后,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更加明確和具體,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執法和司法。對于不法商人利用格式條款進行“霸王交易”的行為,要通過嚴格執法和司法進行打擊,使消費者免受“霸王條款”的困擾。
哪些是“霸王條款”?“商品售出,一概不退”、“解釋權歸本公司(店)所有”、“特價商品,不退不換”、“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本公司有權單方面更改協議內容”…… 大家通常理解的“霸王條款”,法律術語來講就是格式條款,即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應該合理提示。《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實際中,一些不良商家把“霸王條款”隱藏在長篇協議文字當中,或者采用特別小的字體標注在頁面角落,消費者難以注意到,在消費者提出疑問時則以“合同已寫明,不構成違法”推卸責任。 有些格式條款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3)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以上內容,即使提供條款的一方作了合理提示,消費者表示同意,這類條款也是無效的。 遇到“霸王條款”,消費者該怎么辦?(1)主張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網購商品7天無理由退貨,鮮活易腐、定制商品等除外。 (3)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退貨、換貨、修理、補償費用等。 (4)經營者存在欺詐的,可要求增加賠償商品價款的3倍(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如果買的是食品,可要求的懲罰性賠償分別是10倍的價款、損失的3倍) (5)對于食品、藥品,贈品、特價商品、促銷商品等,即使沒有支付價款,甚至知假買假,都可要求賠償。 (6)因商品造成損害,既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也可以要求生產廠家賠償。 (7)如果電商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的聯系方式,消費者可要求平臺賠償。 (8)因為看了虛假廣告而購買商品導致身體損害的,可要求廣告代言人、發布廣告的電視臺網站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商家不給予處理的,撥打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投訴舉報,也可在12315網站、微信小程序、公眾號投訴舉報。當然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但成本較高,建議先投訴舉報。 買買買應注意什么?哪些材料可以作為維權證據?消費者購物消費,特別是網上買買買,應當養成以下習慣,便于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去正規商鋪消費,購買正規產品。一般來說,有工商經營執照或者大型的商場、電商平臺、自營店鋪、經認證的旗艦店的商品更值得信賴。 (2)消費前仔細詢問商品服務相關信息,包括質量規格、功能、價格、生產廠家、保質期、售后服務等自己關心的方方面面,有言在先,維權更順。 (3)注意保留消費憑證,聊天記錄、下單記錄、物流信息、購物小票、轉賬記錄等是常用的能夠證明消費的證據,這些憑證應當盡量保留時間長一些,確保商品沒有問題再丟棄(或刪除)。 (4)及時維權。商品是否按時收到,收到后應當及時查驗商品質量,檢查外包裝、商品外觀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一旦發現不符合事前的約定,應第一時間與商家聯系反饋。因為有些商品具有服務期限,比如7天無理由退貨,有些則約定有質量檢驗的期限,防止錯過期限引發糾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