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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男方向女方借款50萬,兩人結婚后這筆錢還要還嗎?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妻子起訴丈夫要求其歸還婚前借款。 張女士與王先生曾是朋友關系,2017年,王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張女士陸續(xù)借款合計37萬元,并出具了相應的借條。 ![]() 但借款到期后張女士多次催討,王先生一直推脫稱手頭沒有錢歸還。一來二去,雙方在交往中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進行同居生活。2018年,張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 ![]() 婚后兩年,雙方婚姻感情破裂,長期處于分居狀態(tài)。張女士想起了王先生婚前未歸還的借款,遂訴至金山法院。 張女士認為 其與王先生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王先生曾經出具過借條,同時約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相關事宜。借款到期后張女士也多次進行了催討,但王先生始終拖延未歸還借款。故王先生理應歸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王先生辯稱 兩人目前系夫妻關系,雖然此債務系婚前債務,但婚后雙方未簽訂書面財產協(xié)議,夫妻財產處于混同狀態(tài),在未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下,不宜進行判決。另外,該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該款項實際為雙方共同的投資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庭審中王先生確認了在登記結婚之前,兩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屬于王先生自認行為。同時張女士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均符合證據(jù)的證明標準,能夠達到認定借貸關系的高度蓋然性。基于此,法院最終認定張女士與王先生之間借貸關系成立。 雖然張女士與王先生在發(fā)生借款之后進行了婚姻登記,但是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并不能成為對之前兩人借貸關系消滅的抗辯理由,也不可成為債務人拒絕歸還借款的理由。王先生另抗辯款項系雙方進行共同投資產生的共同債務,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金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女士要求王先生歸還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所謂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認為, 在沒有就婚前婚后財產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不宜依照民間借貸關系予以處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的借貸關系發(fā)生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并且有充分證據(jù)予以佐證同時庭審中被告也對此進行確認,故不能按照混同進行處理。 戀愛關系下情侶之間經濟往來可能時常發(fā)生,若確實存在借貸關系,當事人應該保存完整的書面證據(jù),例如借條以及轉賬憑證、或能夠明確體現(xiàn)款項為借款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這些證據(jù)能夠使雙方之間真實的借貸關系項下款項和平時或者特殊日期發(fā)紅包的贈予款項、共同經營的投資款項等區(qū)分開來,在起訴階段起到關鍵性作用。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天下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但是同時也希望在戀愛期間保留基本的法律意識,防止被愛情沖昏頭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