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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最受傷的是孩子,不管多大都有。 對孩子的影響,或深或淺,或長或久,但都會一直存在著,從情緒到價值觀。當然,如果夫妻感情不好,為了給孩子一個體面,勉強維持而內戰不斷,或許孩子受到的傷害更深。 當斷則斷。
1、哺乳期內的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以及《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44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吸毒、賭博等品行不端或患有惡疾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45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的原則裁決。 《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46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特別情況對子女直接撫養權的影響 (1)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2)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47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繼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54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4)收養子女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5)多子女 對于有兩個以上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協商確定,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子女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出于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等因素考慮。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最后看一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