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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漢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規。昨日,《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現行條例制定于1999年,對于推進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施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該條例修訂草案適用于包括武漢市在內的漢江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了政府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漢江水環境,并有權對破壞漢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條例修訂草案完善了監督管理制度,要求漢江流域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漢江流域發展負面清單應向社會公開。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包括: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地質公園、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及蓄滯洪區的開發活動,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從事的活動等。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已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條例修訂草案明令禁止的行為還有:在漢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圍欄圍網網箱養殖和投肥(糞)養殖;利用船舶或浮動設施提供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飲服務;生產、銷售含磷洗滌清潔用品等。 違反條例規定,向漢江或地下水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