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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一個月就結婚,婚后一個月就分居,3個月后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結婚沒辦證,“離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一方購買婚房,另一方負責裝修,婚沒結成要求退“裝修款”……連日來,湖北省多個法院發布有關“彩禮返還”的案例,并詳細解讀了支持彩禮退還的三種情形。
“閃婚”“閃離”男子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2022年1月,朱某和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一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但由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婚后矛盾重重,僅一個多月便分居了。 3個月后,男方朱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陳某退還彩禮8萬余元。陳某認為,彩禮系朱某自愿贈與,不應退還。
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確已破裂,故準許離婚訴求。
繪圖/劉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告給付彩禮后,導致其家庭生活困難,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關于返還金額,結合原、被告共同生活等實際情況,酌定為3萬余元。 “離婚”彩禮返還可扣除共同生活支出 2021年10月,魏某和魯某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男方魏某的父親向女方魯某支付了彩禮20萬元,并購買“三金”。一年后,雙方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約。 2023年4月,魏某訴至天門市人民法院,要求魯某返還彩禮、金銀首飾等費用合計25萬余元。魯某認為,該款項系魏某贈與,且雙方已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不應全額返還彩禮。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但由于魯某同意返還的金額與魏某訴求相差很大,調解未果。 法院審理認為,魯某應向魏某返還彩禮11萬元,扣除魯某為兩人共同生活支出的3萬元后,依法判決魯某實際返還魏某8萬元。兩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辦案法官介紹,我國部分地區仍習慣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結婚的標志,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返還彩禮不能一概而論。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有無生育子女等情況,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數額。 訂婚后裝修對象房屋,分手后可退錢 2022年初,小帥和小美(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一個月后舉行訂婚儀式,小帥給了小美3.6萬元“彩禮錢”。此后,兩人同居一段時間,小帥外出務工。 2022年6月,小帥對在游戲中認識的女性有語言上的挑逗行為,并贈送超越正常交往尺度的禮物,小美為此與小帥發生矛盾,但未結束戀愛關系。2022年11月,小美父親承諾將自己的一套房屋用于二人結婚,由小帥支付裝修款3萬元。 此后,小美提出解除婚約。雙方就返還彩禮及裝修款一事未達成一致意見,小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小帥支付的3.6萬元應屬彩禮,小美應當返還。對于小帥給付的3萬元房屋裝修款,結合雙方對婚約關系的處理、態度等因素,酌定由小美補償小帥1.5萬元。 辦案法官介紹,男女雙方戀愛期間,基于結婚為目的支付的房屋裝修費用、購買房屋家電家私等大額支出,除有證據證明是無償或不存在可撤銷贈與的情況外,當婚姻關系未達成時,出資一方可要求取得財產一方返還部分或全部出資款。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吳麗芬 王珍 楊書潔 實習生 汪旸 |















